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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威市六个“从严”全面加强市直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
来源:市委组织部 作者:陈万彪 发布时间:Thu Dec 05 16:59:19 CST 2019

今年以来,武威市委组织部着眼机构改革后科级干部高质高效选配,设立专门科室,选优配强工作力量,制定《武威市市直部门(单位)科级干部任免操作规程(试行)》,坚持六个“从严”,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化科级干部队伍。

落实责任从严。《操作规程》按照权责一致原则,明确市直部门(单位)科级干部推荐考察由部门党组(党委)负责,进一步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,充分发挥前置把关作用,增强部门党组(党委)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动性、权威性,有效激发了干部队伍干事创业活力。同时,这一“放权”也使组工干部从繁重的科级干部推荐考察程序性工作中抽身出来,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干部日常分析研判和人选审核把关,进一步增强了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的前瞻性、科学性、精准性,提高了干部人岗相适、人事相宜匹配度和干部选任工作公信力、满意度,有效提升了市直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效率。

 规范程序从严。《操作规程》从动议沟通、民主推荐、组织考察、征求意见、上会研究、信息公示、发文任免、材料归档等8个方面,严格规范市直部门(单位)科级干部任免操作程序,进一步明确市直科级干部选任各环节工作要求。《操作规程》明确,市直部门(单位)科级干部酝酿沟通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同意后,由部门党组(党委)负责开展推荐考察工作,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研究任免;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,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同意后,由市直部门党组(党委)研究任免。市直部门党组(党委)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全程纪实,形成文书档案卷宗,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。

审核批复从严。市委组织部对市直部门(单位)酝酿沟通的科级干部调整任免意见进行严格审核,重点严把“三关”:一是严把编制职数关。按照机构编制职数台账和部门“三定”规定,对机构属性、人员编制、领导职数、调整理由等进行严格审核,凡存在机构规格不明、编制职数不清、混编混岗和临时动议等情形的,一律不予批复。二是严把资格条件关。对沟通人选任职资格、干部档案、年度考核、奖惩培训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,对存在影响选拔任用问题的,一律不予批复。三是严把人岗相适关。结合干部分析研判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,对沟通人选的政治素质、德才表现、工作作风、个性特征、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,人岗不相适、人事不相宜的一律不予批复。目前,对干部档案有问题或存在其他影响情形的11名沟通人选提出不同意选任意见,有效防止科级干部“带病提名”“带病提拔”。

推荐考察从严。科级干部沟通意见审核批复后,市委组织部主动对接指导市直部门(单位)做好推荐考察工作。一是精心组建考察组。考察组组长一般由部门(单位)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担任,考察组成员由本部门(单位)政治素质好、作风严谨、品行端正、熟悉干部工作的中共党员干部组成,确保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质量。二是严格按程序推荐。坚持先谈话调研推荐,后会议民主推荐,二者互为补充、相互印证。坚持知情度、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,规定参会人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%以上,确保民主推荐结果的客观性、真实性、群众性。三是深入考察了解。突出对人选政治素质的考察,注重履职能力、担当作为、思想品行、廉洁自律、人岗匹配度、干部认可度等情况的全面了解掌握,对驻村帮扶干部,深入镇村延伸考察,确保考准考实考到位,保证人选质量。

研究任免从严。对市直部门(单位)推荐考察的拟提拔使用对象,做到三个“及时”:一是及时审核把关。主要审核民主推荐、考察测评、个别谈话等情况,不唯票但审票,对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率和测评优秀率不高、不同意提拔人数较多的,倒查过程,分析原因,慎重使用。二是及时征求意见。拟提拔对象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征求市纪委监委、市委政法委、市卫健委和干部监督科意见,对存在影响选拔任用情形的,问题未核准查清前,一律不提交部务会议研究。三是及时公示发文。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选拔任用的干部,认真核对公示信息,及时发布公示公告,对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,立即核查,问题未查清前,一律暂缓发文。今年以来,提请部务会议研究任免科级干部530名,其中提拔153名,有4名干部因征求意见存在影响选拔任用情形未上会研究。  

纪律监督从严。一是严明纪律。市直部门(单位)党组(党委)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必须严格遵守“十不准”纪律要求;科级干部调整配备事项未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同意,不得启动推荐考察工作,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复的沟通意见不得调整变通。二是严格检查。市直部门党组(党委)在年度考核时向市委汇报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,并接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;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市直部门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。三是严肃追责。建立倒查机制,凡出现“带病提拔”、突击提拔、违规提拔等问题,都要对选任过程进行倒查,存在隐情不报、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,不仅查处当事人,而且追究责任人。